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6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6-10-20 15:42
湘建执罚决字〔2026〕66号
当事人:邵阳市卓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任良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荷兴村荷龙安置地14栋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3MA4TC6XF5T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6月1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年11月14日,你单位作为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单位,承建的邵阳市陶家冲至三里桥沿线排水改造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2026年4月18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对《邵阳双清陶家冲至三里桥沿线排水改造项目“11.1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依法依规做好邵阳市“11·14”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督办函,证明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8日委托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证据二: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邵阳双清陶家冲至三里桥沿线排水改造项目“11.1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明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结果无异议。
2026年8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6〕5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21〕003646)30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