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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6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6-10-20 15:41

湘建执罚决字〔2026〕65号

当事人:岳阳瑞恒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君伟

地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北路海凌科技园办公楼集群企业托管服务区二楼A-22(集群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7861368XK

你单位涉嫌在2026年2月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虚假材料,本机关于2026年5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6年2月向本机关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黄德良个人业绩不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黄德良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证据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黄德良使用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金洲职教城产教融合公租房项目建筑防水工程和中伟悦宁府A5#栋、A6#栋、S1#栋、S2#栋、S5#栋建筑防水工程作为个人业绩;

证据三:《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业绩核查情况的报告》,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黄德良的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认可技术负责人黄德良的个人业绩核查情况,即承认黄德良使用的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2026年8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6〕5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3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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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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