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4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6-07-06 15:35
湘建执罚决字〔2026〕44号
当事人:张经斌
身份证号码:370321XXXXXXXX121X
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兴河里41号楼509室
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1月7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年1月7日,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土方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建的天津市和平区八里台立交桥桥东侧的地铁7号线八里台站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通报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函》,证明天津市和平区八里台立交桥桥东侧的地铁7号线八里台站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天津市和平区八里台立交桥桥东侧的地铁7号线八里台站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
证据三:《和平区新兴街天津地铁7号线八里台站项目“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证明你是该起事故责任人员之一。
2026年3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6〕1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湘建安B〔2023〕0006739)6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