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48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6-07-06 11:35
湘建执罚决字〔2026〕48号
当事人:祁阳市下马渡硕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新兵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下马渡镇大湖塘社区2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CQBLDW4X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1月7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年4月11日,你单位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承建的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中心区05-14地块初级中学(暂定名)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2025年11月28日,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对祁阳市下马渡硕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函》,证明你单位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承建的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中心区05-14地块初级中学(暂定名)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交办对祁阳市下马渡硕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的通知》,证明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0日委托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证据三:《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祁阳市下马渡硕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示》,证明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为“不符合”,即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结果无异议。
2026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6〕3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23〕003662)30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