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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47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6-07-06 11:34

湘建执罚决字〔202647


当事人:齐娟娟

身份证号码:421024XXXXXXXX3422

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蛇形山镇景德村红卫村民组

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121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619日,韶山市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的益阳市湖南友欣汽车发动机冷却系统生产基地(二期)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依法依规做好益阳市“1·9”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督办函》,证明本机关于2026118日委托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益阳市湖南友欣汽车发动机冷却系统生产基地(二期)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证据三:《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益阳市“1·9”沟槽坍塌事故阶段性处理情况的报告,证明你是该起事故责任人员之一。

20264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62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定》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湘建安C3(2024)9741848)6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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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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