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18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6-02-05 14:59
湘建执罚决字〔2026〕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融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速卫
地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西路一段988号永旺科技产业园12#栋3楼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93287587U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9月2日立案调查。
针对2023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不合格”的施工和监理单位,我厅印发《关于对2023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不合格”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动态核查的通知》,要求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湖南融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复核。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2月5日向我厅报来《关于湖南省2023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不合格”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结果的报告》,你单位存在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资金制度不符合要求、安全投入计划不符合要求、无安全投入证明票据及材料、危大工程监控及预案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不满足《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等相关规定,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23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不合格”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动态核查的通知,证明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3日要求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证据二: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湖南省2023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不合格”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结果的报告,证明你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结果无异议。
2025年11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5〕3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15]000529)20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