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6〕1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6-01-28 11:21
湘建执罚决字〔2026〕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衡龙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旭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新区标准化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1FBQ26
你单位涉嫌在2025年3月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虚假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3月向本机关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李玉霞个人业绩不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李玉霞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证据二: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企业申报记录核查,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李玉霞使用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城乡供排水一体化(老旧小区管网改造二期)四标段和湖南省益阳市河坝镇迎宾路片区老旧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作为个人业绩;
证据三:《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协助业绩核查情况的复函》,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李玉霞的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认可技术负责人李玉霞的个人业绩核查情况,即承认李玉霞使用的2项个人业绩不属实。
2025年12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5〕5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