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5〕2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5-11-14 10:22
湘建执罚决字〔2025〕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徐原
身份证号:430725XXXXXXXX7426
你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7月25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年5月1日,常德市安乡县年产5万吨肉品加工产业化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我厅向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去函要求复核事故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厅报来关于安乡县5.1高坠事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的情况汇报,该项目施工单位湖南利泽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结论为“不符合”。经复核,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依法依规做好常德市“5·1”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督办函,证明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委托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证据二: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安乡县5.1高坠事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的情况汇报,证明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结果为“不符合”;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本人承认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25年10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5〕2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湘建安C3(2021)001615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