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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5〕1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25-11-07 10:49

湘建执罚决字〔2025〕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大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辉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潇湘北路三段1100号铂翠湾世茂希尔顿酒店2525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7F72GQ1A

你单位涉嫌20222月申报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资质时使用虚假人员,本机关于20257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2向本机关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王琴方信息不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王琴方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袁辉),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认使用王琴方身份申报业绩,且王琴方从未在你单位就职;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王琴方),证明王琴方从未在你单位就职

202510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51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1017提交《陈述报告》,经研究讨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报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资质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信息不属实,属于提供虚假人员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资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3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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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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