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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和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711/2014-48080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2014-09-01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湖南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和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湘住保〔201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和项目申报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申报原则
   (一)按需申报计划。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十二五、十三五规划、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14—2020年),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当地实际,量力而行,组织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及所辖县市区及时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确定年度计划并向省人民政府申报。
    (二)项目切实可行。申报项目应落实到具体地块,选址合理,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三)符合政策要求。申报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要求;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规范申报资料
项目申报规模应与年度计划保持一致,符合相关建设要求,且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开工建设,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
    1.新建项目:
  (1)用地资料及征拆情况;
  (2)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资金概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4)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建设意见书;
  (5)其他资料。
    2.收购项目:
  (1)收购方案;
  (2)与原房屋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收购意向书;
  (3)收购预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4)项目现状图片(含房屋平面图、正背立面图、房屋室内照片等);
  (5)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收购意见书;
  (6)其他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3.改建项目:
  (1)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改建方案;
  (3)改建预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4)施工设计图纸;
  (5)项目现状图片(含房屋平面图、正背立面图、房屋室内照片等);
  (6)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改建意见书;
  (7)其他资料。
   4.长期租赁项目:
  (1)长期租赁方案。包括房屋性质、租金标准、租赁方和承租主体、租赁时限(三年以上);
  (2)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
  (3)预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4)项目现状图片(含房屋平面图、正背立面图、房屋室内照片等);
  (5)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项目长期租赁意见书;
  (6)其他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
   1.货币安置:
  (1)申请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
  (2)入户调查情况和安置补偿方案;
  (3)资金筹措方案。
   2.实物安置。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征地拆迁情况;
  (2)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用地批复文件;
  (4)规划选址意见书;
  (5)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三)国有工矿棚户区、垦区危旧房改造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市州、县市区同意项目建设意见书;
   3.入户调查情况;
   4.改造实施方案;
   5.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6.土地预审意见书;
   7.规划选址意见书;
   8.项目单位对所报内容和附件真实性声明。
  三、严格审核程序
  (一)计划审核
   1.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当地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对年度计划进行预审,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签章后,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市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
   2.市州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对市本级及县市区的年度计划进行初审,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签章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项目审核
   1.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核。
  (1)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和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报市州住房保障部门;
   (2)市州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对市本级及县市区申报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将评审通过后的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2.国有工矿及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审核。
各市州发改委会同住房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对本地国有工矿和垦区危房改造项目进行初审,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并签章后报省发改委评审。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计划和项目申报审核。要加强前期摸底调研,不得盲目申报计划和项目。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应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储备库,待项目成熟时,纳入建设计划;对存在用地紧缺、资金配套困难的地区,要优化保障方式,适当调减新建计划,采取购买、改造、长期租赁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在尊重群众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补偿,政府提供适合房源进行安置。
  (二)实行年度计划与工作成效挂钩。对建设进度缓慢、空置率高、资金闲置量较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及审计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适当削减下年度计划。
  (三)按时申报。各市州应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下年度计划,10月底以前完成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工作,逾期不再受理。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下年度项目审核备案工作。同时,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时间节点推进项目实施。

 

                                             湖南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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