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4-0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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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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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的通知
湘建村函〔2014〕89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提高我省农村建筑工匠的从业水平,推动劳务经济发展,促进农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能力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和《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1〕115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简称“工匠”)培训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部署、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督推进、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实施、镇乡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原则,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分步骤地推动工匠培训和合理使用,基本建立全省工匠队伍和管理制度。2014年底,各地培训合格工匠数不少于建制镇(乡)总数的2倍。2016年底,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名工匠培训合格。
二、师资培训
我厅负责组织师资培训,委托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具体承办。市州各选派1人,县市区(包括有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县级管理区)各选派3—5人参加师资培训。全省分3期安排,每期4至5个培训日,2014年第3季度之前完成。参加师资培训的人员应熟悉农村建房工作,有一定的教学能力。请各市州于2014年4月 30日前将师资培训人员名单及教材需要数量报我厅村镇处(见附件1)。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工匠培训
工匠培训主要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辖区的培训,市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也可由区主管部门负责。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选择具有相应条件的培训机构,按全省统一编制的教材、教案和题库,有计划、分批次地组织本地区培训。2014年组织至少1次培训,2015 年、2016年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培训。培训可采取课堂授课和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课时。鼓励送课下乡、送课上工地。培训结束后,县市区应组织结业考试,从我厅统一编制的题库中抽取试题进行书面测试和组织实际操作测试。考试合格的,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统一编号、公布、分报市州局和省厅,并颁发省厅统一监印的《湖南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
四、培训报名
各地确定培训计划后,应积极宣传、发动和组织乡镇和村相关人员自愿报名参加。申请参加工匠培训的,由本人向镇乡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申请表》(见附件2)。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经历,符合下列任一情况的,可在填写《湖南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申请表》时提出免于培训申请,经县市区核实后可直接颁发《湖南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
1.土木工程类中专学历且有3年以上建筑施工从业经验;
2.土木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年以上建筑施工从业经验;
3.获得土木工程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获得湖南省建筑业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其中之一的岗位资格证书,且有3年以上建筑施工从业经验;
5.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五、使用管理
按建村﹝2011﹞115号要求,今后享受各级政府资金补助的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工匠应与农户签订建房协议。各地在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时,应着重对工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复核。
六、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排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督办落实。建立工匠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工匠水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工匠培训管理情况纳入每年村镇建设工作和农村危房改造的情况报告中,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匠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附件:1.师资培训名单及教材需要数量表
2.湖南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申请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