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14-0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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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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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推动农村工业化、现代化,提高全省城市化水平,促进城乡经济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1994〕2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小城镇建设的思路和重点
1、充分认识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小城镇建设,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有利于调整优化农村经济结构、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工业化;有利于扩大内需,启动农村市场,拓展经济发展空间,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加强工农结合,缩小城乡差别,加速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农村现代化。我省作为人口大省和农业大省,改革开放以来小城镇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总体上看,起点较低,规模偏小,聚集能力较弱,发展速度不快。1998年全省人口城市化率为25.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1个百分点,与我省工业化进程不相适应,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小城镇建设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高度,把小城镇发展作为推进全省城市化进程和实现农村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作为加快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加速城乡一体化的关键来抓,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
2、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总的指导思想是: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动作,科学规划,因镇制宜,重点突破,梯次推进。坚持走乡镇工业小区、市场建设和城镇发展“三位一体”的路子,立足扩容提质,强化功能,促进城镇规模壮大和水平、质量的提高。
小城镇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以现有小城镇为基础,坚持新建与扩建并举,以扩建为主,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建设与管理并重,切实提高城镇素质。二是要以产业发展作支撑,与发展县域经济、培植财源相结合;与调整经济布局、优化经济结构相结合。大力培育和发展多种所有制成份的市场主体,提高城镇综合经济实力,增强发展活力。三是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和管理,搞好调控与协调,遵循规律,突出重点,不搞一哄而起。四是建设小城镇,规划是基础,要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抓好规划的修编和完善。五是建设小城镇,农民是主体,要坚持正确引导,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进一步突出小城镇建设重点。全省小城镇建设以“一点一线”地区为重点,同时注重沿路、沿江、沿边的小城镇建设。在县域内以县城和中心镇为重点,带动其他集镇建设。县城要加快改造,扩大规模,完善功能,培育成县域经济发展的龙头。对中心镇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对人财物的集聚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小城镇建设的目标任务
到2005年,全省城镇人口达到2340万人左右,城市化水平达到35%,其中小城镇达到1200个左右,小城镇镇区人口1240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19%。加大住宅、道路、自来水、通信、电网等基础设施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城镇功能,增强对周边人、财、物等生产要素的集聚作用,使小城镇的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小城镇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占全省的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点。
三、进一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
1、农民进镇落户不受“农转非”计划指标限制。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收入的农村人口,本人要求进镇的允许户口迁入城镇,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具体包括以下各类人员:
(1)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经商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2)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3)在小城镇已购买商品房或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4)外商、华桥、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本人要求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中国大陆亲属;
(5)与小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6)已在小城镇办理“蓝印户口”、“开发区户口”、“地方居民户口”、“自理粮食户口”等人员,可转为小城镇常住户口;
(7)其他有正当理由并具备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
2、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原有居民在入学、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原在农村有宅基地、承包地和自留地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使用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的外,对农民入户进镇的限制性收费一律取消。
四、进一步深化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则配置土地资源。既要节约用地,保护基本农田,实行耕地占补总量动态平衡,又要依法保障小城镇建设用地。
2、在修编和审批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各地要科学编制小城镇发展用地规划,对乡镇工业小区、集贸市场和小城镇实行“三位一体”的安排部署。
3、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在全省年度计划中,每年安排小城镇建设用地不少于3万亩,以保证小城镇建设的需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用地指标确实不够的,省确定的重点镇,由省统一调剂安排;市州、县(市)确定的重点镇由市州、县(市)统一调剂安排。
4、盘活存量土地,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对小城镇范围内的无主土地,多征少用、长时间闲置的土地,征用后长期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使用权,统一规划,用于小城镇建设。各地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5、发展小城镇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依法履行耕地占补义务。无耕地后备资源的,可在市州范围内统一调剂补充耕地。鼓励采取“邻村换地,集零为整”的办法,调剂城镇建设用地。
6、小城镇住宅建设,要引导建房户由分散建房转向集中连片建房。
7、对小城镇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广泛推行小地块的拍卖和招标出让、出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参与小城镇开发。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小城镇投融资体制
1、从2000年起由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由省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统一掌握安排,主要用于小城镇建设贷款贴息和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州也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各项与小城镇建设有关的支出,应划出一定的数额或比例,专项用于小城镇的相关设施建设。
2、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正确处理县与镇的财政分配关系。对直接来源于小城镇并可划归小城镇管理的预算收入,如农业特产税、契税、屠宰税、国土有偿使用收入,以及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县(市)留成部分应全部或大部分划为小城镇预算收入。对直接从小城镇取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除按规定上交中央和省的部分外,原则上要留给小城镇。对收大于支的小城镇,可核定上交基数,实行“包死基数、定额上缴、超收全留、短收自负”;收支基本相当的,实行自收自支的体制;收不抵支的,实行“核定基数,定额补助,收入全留,欠收自负”的体制。所有试点镇必须建立镇级国库。
3、小城镇存量土地出让有偿收益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超额部分,全部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小区开发建设的市政配套设施,可直接进入开发建设成本。
4、金融信贷机构要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产业开发及乡镇工业和小城镇住宅建设的投入。
5、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支持社会、民间资金参与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对小城镇的供水、排水、公交、医疗、学校、托幼、环卫等实行企业化管理,推向市场,由物价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投资和经营成本,合理确定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积极盘活小城镇基础设施资产存量,通过转让股份、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形式,收回投资,滚动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六、进一步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领导和管理
1、搞好小城镇发展规划。力争用2至3年时间完成省、市州、县(市)三级城乡体系规划、镇域总体规划和建制镇建设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工作。小城镇发展规划,要坚持科学合理,讲求特色、风格和生态环境要求。要坚持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规划指导建设,建设服从规划。对小城镇的规划管理要简便手续,实行公开、规范、高效管理,统一审查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2、要十分重视小城镇的产业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十分明确发展小城镇就是发展生产力,抓小城镇建设就是抓新的经济增长点。要以产业为支撑,进一步增强小城镇的综合经济实力。把小城镇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致力于小城镇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的培育;致力于服务大、中城市和大型企业,形成优势互补;致力于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壮大乡镇企业,努力拓宽城镇就业门路,增强农村经济活力,为小城镇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撑力和驱动力。
3、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督促。引导小城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物业、道路交通、环境卫生、建筑和流动人口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实现建设市场化、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努力提高城镇管理水平。
4、加强组织领导。小城镇建设基础在乡镇,关键在县(市)。县(市)党委和政府要把小城镇建设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突破口,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部署,加强具体组织领导工作。县(市)对乡镇要简政放权,加强和完善镇政府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功能。省和各市州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省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和成员单位都要抓好一个小城镇建设联系点。从2000年起,省直机关抽调一定数量的干部,到重点镇帮助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小城镇建设快速、健康地发展。(此件发至乡镇)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