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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4-0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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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4-10-28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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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HNPR—2014—16009

湘建建〔2014〕17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开工条件,切实落实质量责任承诺

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连同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单独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可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质量终身责任的协调管理工作,未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且未明确总包协调责任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协调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对依法不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履行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并在其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中明确相关管理内容和职责。

二、加强过程动态核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在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责任单位和其他质量责任人到岗履职情况的动态核查。加强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到岗履职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质量责任人未按规定到岗、随意变更或未认真履职到位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凡发生《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时,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项目负责人一旦确定,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加强责任信息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关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核查,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等质量责任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及时录入监管信息平台,并通过相关媒体公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对永久性标牌设置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核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以往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加大对五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力度,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有效监督。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5.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1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附件5.doc

附件6.doc

建质[2014]124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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