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拆过程中加强和保障承租人权益保护的建议
时间: 2022-05-05 16:15
湘建建复〔2022〕47号 A2 公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378建议的答复
高鸽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征拆过程中加强和保障承租人权益保护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司法厅,现答复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距今已有11年。条例颁布之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针对您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对“用益物权”“添附取得物”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我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监管司上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修订的函》,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尽快进行修订。
2021年1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裁判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裁判指引”),其中规定:
“第二条(对原告资格的审查)以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权利人;
(三)对被征收房屋有不可分割的重大添附行为或者占用被征收房屋进行合法生产经营的权利人;
(四)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的承租人。”
上述条款明确,“被征收房屋有不可分割的重大添附行为或者占用被征收房屋进行合法生产经营的权利人”、“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的承租人”具备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其实质就是在征收行为中充分保障了承租人权益。
另外,最高院做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3739号”行政裁定书,也涉及了我省长沙市一个征收案件,裁定书中明确了因征收导致经营性用房无法继续使用的,按照“谁有损失补偿给谁”的公平补偿原则处理,对承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无法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
下一步,我厅将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下发通知。在国家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修订之前,我厅拟发布风险通知,要求征收部门、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实际征收工作中,注意加强保护和保障承租人权益。您提到的完善租赁关系的信息采集工作、明确征收工作中承租人的参与权、适时推行承租人的补偿款直接支付等建议,将融入工作建议通知中。
二是开展培训工作。我厅拟通过行业组织,对征收部门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专项培训工作,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与承租人沟通的具体要求、评估报告向承租人送达的具体要求等。
三是做好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如国务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修订,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采取召开座谈会、专家认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和网上征求意见等途径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条件成熟时向省政府立法部门申报年度立法计划。
感谢您对房屋征收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5日
联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监管处曾玉平
联系电话:0731-8895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