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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综合税率的
有关意见
湘建价信〔2026〕16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站),城乡建设事务中心,郴州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站),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造价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有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不再适用3%简易计税政策,需按照13%税率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自来水税率不再适用9%一般计税方法,需按照3%税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为做好全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现就执行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综合税率提出相关意见(详见附件),请各市州认真执行,并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及时准确调整相关材料价格和对应综合税率,加强政策解读和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价格信息的真实准确,切实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
附件: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表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6年4月16日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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